“n加1”是针对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时,经济补偿加代通知金的通俗表述,计算规则需严格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部分即对应“n”的内容,执行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核算,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工作时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核算补偿时长。
工作时长不满六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核算用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覆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入职本单位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平均工资。
月工资核算设有法定上下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标准按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执行,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代通知金部分即对应“加1”的内容,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列明的三类无过失性辞退场景。
三类场景分别为,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员工在岗期间被证明不胜任当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新岗位要求。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托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未能就合同变更事项协商达成一致。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程序的,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实际工资标准执行。
仅上述三类场景可适用“n加1”规则。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对应2n标准,不适用“n加1”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