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律实操的角度来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给员工发放经济补偿,这是法律明确划定的强制义务,不存在企业随便找理由免掉这笔费用的空间。计算这笔经济补偿的时长,完全按员工在这家单位的实际供职时间算,每干满一整年就能领到对应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供职时间满六个月但没到一年的部分直接按整年算,干了不到六个月的,就给半个月工资对应的补偿额度。这里用来算钱的月工资,不是很多企业随口说的基本工资,而是劳动合同正式终止前十二个月里,员工实打实应拿到手的全部货币收入总和。日常领的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各类绩效奖金、全勤补贴、交通餐补这类津贴,全都要算进这个基数里,单独抠着基本工资算补偿的做法完全不符合法律要求。要是员工这十二个月算下来的月均工资,比工作地所在市上一年度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要高,法律会做双重限制,直接按三倍的标准来核算单月补偿额度,对应的最长补偿年限也不能超过十二年。走破产清算流程的财产,在先把必要的破产程序开销和共益债务结清之后,剩下的钱第一优先要用来给员工结清拖欠的工资、工伤相关的医疗补助和抚恤费用,还要补上之前欠缴的要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养老和医保费用,最后再把经济补偿也结清。这类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债务,不需要员工自己挨个跑着提交申请申报债权,专门的破产管理人会统一把所有职工权益清单梳理出来对外公示。员工要是发现公示的内容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不上,随时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修正,也可以直接往受理这起破产案件的法院提交债权确认的相关材料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