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核算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核算规则按实际工作时长对应不同计算比例。
每满一年工作时长,对应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标准核算。
工作时长不满六个月,对应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核算所用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覆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十五年,正常情形下可获十五个月平均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确定,支付年限最高限定为十二年。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需按照前述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最终可获取的具体金额,需结合个人月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两项信息综合核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