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与滞纳金是强制执行的方式。
加处罚款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
滞纳金指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是税务机关对相对人给予经济制裁的强制措施。
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什么情况下会被“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给付金钱义务的行政决定,可能会被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如何正确适用
“加处罚款”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滞纳金则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情形,如不履行税务机关税收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等等。
“加处罚款”的法定比例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而国家对于“滞纳金”的比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滞纳金”的收取比例按相对人具体的违法情形而定。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是行政处罚决定,你局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相对人进行处罚。以上就是关于那个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