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尽管在合同的主体上,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合同主体具有不平等性或者说是隶属性,但所约定的内容往往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经自由协商,意识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即使是双方有一定的隶属关系,但并不会根本改变其在订立合同和约定合同内容方面的自由,因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体现了等价有偿及对价原则,企业许可承包人进行承包一方面可获得管理费,另一方面也可减轻负担、提高效益;承包人则可从中获得承包收益。
因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其主体之间也构成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就承包方面且不涉及劳动争议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12月27日颁布了《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其明确答复:“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