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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九级伤残赔偿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有没有停工工资这一说,我应不应该得到这部分钱呢?

帮助10人 8.7w浏览 匿名 2006-10-2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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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有没有停工工资这一说,我应不应该得到这部分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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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补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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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涉案资金结案后还能拿出来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普遍而言,当涉及到诉讼案件的终结时,原先已经被冻结并且被扣押的资金便能够进行解冻、释放等操作。
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您可以立即全数取出这些被冻结、扣押的资金。
举例来说,若是这些资金被用于支付罚金或是作出赔偿,那么您将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定流程,方能顺利取得。
此外,即便在诉讼案件已经终结后,仍有可能存在某些限制或者附加条款等因素。
诸如,这些资金也许将被强制要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向受到相关伤害的人员提供赔偿等用途。
因此,若阁下面临此类事件,本人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与建议,以便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应采取何种行动,以及在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方面有怎样的界限。
不可否认,法律事务应当始终放在心上,避免再次陷入纷争之中。
概括而言,能否提取出资金,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在处理相关事务过程中,务必要严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协助,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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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份停工留薪月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薪酬结算准则如下所示:
薪酬计算标准:
若劳工与雇主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薪酬计算基准,且雇主已依此标准向其支付薪资,则停工留薪期间,应依照此约定标准来计算薪酬。
薪资及福利待遇维持不变:
在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原本的薪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属单位每月按时支付。
停工留薪期限:
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如因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长期限亦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评定后的待遇:
一旦工伤员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将停止发放原有的待遇,并依据相关法规享受伤残待遇。
持续治疗与护理:
若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接受治疗,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属单位承担责任。
生活护理费用:
若工伤员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用。
生活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的差异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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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
如果确定工亡补偿金属于遗产,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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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2024个人所得税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1.参照现行规定,自新个税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已由原本的3500提升至5000元人民币,只有当个人所得超出此界限时,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税务征收上,对于各类个人所得,国家税务总局采用了不同的计算以及税收比率标准。
具体来说,当个人取得预扣预缴式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适用的税率将依据其收入高低进行划分,从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不等;而对那些以自行创业或运营实体为主体形式的收入来源则实行更为细化的税收标准,即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此外,针对特定类型的收入项目,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在内,这些都将适用统一的比例税率——也就是较为常见的百分之二十的税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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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6级伤残补助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工伤六级等级的补偿标准有以下明确规定:
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受伤职工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度工资额度乘以十六个月,这是针对六级伤残情况的补偿金额;
另外,受工伤损害的职工还将享受津贴制度,对于在劳动中因工伤致残的部分人员,可按每月实际领到薪资的60%领取津贴,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依法依规为这类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他们享有应有的保险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计列时,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具体解释如下所述:
1.公式中提及的减免税额与抵免税额,特指依照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则及国务院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减征、免征或抵免的部分应纳税额。
2.而所谓抵免限额,乃是针对企业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而言,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设定之法规框架进行核算应纳税额。
除非经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另行明确规定,该抵免限额通常须按国家(地区)别进行分项计算。
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源自某特定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3.至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需要在此基础上剔除掉无需征收税款的收入项目、享有免缴税款待遇的收入项目、各类扣除费用及允许用于抵扣前一年度亏损的金额,其最终获得的余额即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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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谁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般是由职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出,对于职员个人而言,若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受伤,此一旦经过专业部门的认定,是可以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若是单位之前给职员购买了保险,此时一般会由保险公司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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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女性以上返聘没劳动合同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女性年满五十周岁则无法签署劳动合同时期,此时大部分女性都已步入晚年并脱离劳动岗位,因此不再具备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年龄限制。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仍可签署返聘协议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返聘协议及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退休返聘问题本质上涉及到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具体来说,退休人员返聘是指那些已经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中止劳动义务并且已经正式开始享有养老金以及退休金福利待遇的原在职劳动者再度聘用到原有工作单位继续任职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带轮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备行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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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南京地区办理汽车抵押贷款时所需准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首先,要提供汽车所有权人身份的权威性证明文件。
例如,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等文件就是必须的材料;其次,汽车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同样必不可少。
其主要包括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带费用证明证书、养路税缴纳证明、各种保险单据、车船使用证明以及公司编制记录等。
这些材料能够充分证明您对该车辆确实具有所有权,资料欠缺会导致办理过程较为复杂并降低了贷款申请的成功率。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汽车抵押小额贷款全过程的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符合条件的借款方需通过贷款网站首页与贷款顾问取得联系;然后,在得到贷款顾问的详细讲解后,明确了解贷款条件、整个贷款程序以及需要准备的种种材料等情况;第三步,在深入理解上述内容之后,与贷款顾问约定好面谈时间,正式提出贷款申请;接着,提交所需要的资料,正式提出贷款请求;最后,当所有相关资料已经顺利递交到贷款机构并且经过严谨的审查之后,双方即可签署贷款协议并且完成所有必要手续后,贷款机构便可逐笔进行放款处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长沙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长沙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是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相关税率情况如下:
若纳税人每月应纳之税款未超出3000元的限度,其适用的税率将为3%,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则定为零;若纳税人身处的环境使其每月应纳之税款超出了3000元并达到12000元的范围内,那么其适用的税率将会上升到10%,同时速算扣除数也会相应变化,调整为210元;在此基础上,当应纳税人的每月税款继续增加到超过12000元直至达到了25000元的水平,其适用税率会调升至2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也有所调整,调整为1410元不等;税收额度在达到25000元至35000元的区间时,适用的税率会向上浮动至25%,对于该阶段的应纳税人口奏扣除数也会调整为2660元;而若月应纳税款额进一步攀升至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区间之中,适用的税率又将晋升高位,调整为30%,此时速算扣除数可能需要进行细化,对于本阶段的扣除数也会相应进行调整,设定为4410元;
然而,如果纳税人的每月应纳税款额已经达到或超越了55000元之上并达到甚至超过了80000元的级别,那么他们所面临的税率以及相应的速算扣除数都将再次进行调整,具体来看,如果税款额在这个阶段内变动,其适用的税率将调整为35%,速算扣除数调整为7160元;不过请注意,值得警惕的是,如果纳税人的月应纳税款高于80000元,其适用的税率将大幅度提升至45%,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也将调整为1516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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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谁支付
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职时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职时候由企业支付。如果单位没缴纳工伤保险,那就完全由用人单位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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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算?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按照伤残一级发放24个月的工资,伤残二级为22个月的工资,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资指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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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停止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一)一般而言,对于那些未配备地下设备用房、底层无商铺且底层架空的常见多层住宅楼群来说,公共区域的分配比例大约落在10%-15%之间;而对于带有电梯系统的小型高层住房,其公用部分的分配比例大约为15%-20%;至于高层住宅,它们的公共组分之占通常相对较高,大致在20%-25%左右。
公式如下:
公用建筑面积除以套内建筑面积总和等于公用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具体计算方式为:
先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得出购房者应该承担合理分担的公用建筑面积。
即: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套内建筑面积。
最后,整个房产的公摊面积则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实际可用面积。
所谓的公用面积分配比例,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可利用空间与总面积的比值,即得房率。
下面将给出各类住宅类型的得房率标准参考:
1.高层塔式住宅(得房率从75%至78%不等),公用面积分配比例通常为22%至25%;
2.高层板式住宅(得房率从78%至85%不等);
3.小高层板式住宅(得房率从85至88%不等);
4.多层住宅(得房率从88%至95%不等)。
然后将包括使用面积、新建墙体面积以及阳台区域在内的所有套内建筑面积代入公式即可求出得房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客运汽车一次扣几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申请再审过程中,原判决是否须要暂停执行需依照具体情形加以辨析。
以下为详细的解析说明:
一般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在提出再审申请之际,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往往并不会立即终止下来。
换言之,除非经由法院做出特定的裁断,否则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的实施进程将会持续下去。
特定情况中的中止执行流程:
当法院对再审请求作出决定之后,便可通过裁定来暂停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执行。
然而,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纠纷案件中,原本的判决并不会因为法院决定进行再审而出现中止执行的状况。
人民法院可能产生的要求:
视个案的具体情况或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时可能会施加要求予以中止执行。
综合以上种种因素,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提起再审并非必然导致原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状态出现停滞。
裁判执行是否得予中止主要取决于法院的决策以及案件的具体脂肪情况。
在某些特定类别的案件当中,虽然步入了再审程序,但原判决的执行实际上仍旧无法得到中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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