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薪酬结算准则如下所示:
薪酬计算标准:
若劳工与雇主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薪酬计算基准,且雇主已依此标准向其支付薪资,则停工留薪期间,应依照此约定标准来计算薪酬。
薪资及福利待遇维持不变:
在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原本的薪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属单位每月按时支付。
停工留薪期限:
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如因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长期限亦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评定后的待遇:
一旦工伤员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将停止发放原有的待遇,并依据相关法规享受伤残待遇。
持续治疗与护理:
若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接受治疗,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属单位承担责任。
生活护理费用:
若工伤员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用。
生活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的差异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