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按照词典的解释,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词语,一些法律界认为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建议使用其它方法解除劳动关系时不要使用辞职的词语,如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递交什么辞职报告、申请。
未续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续签合同继续用工,前段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已经是新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在一个月内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未续签合同继续用工满一个月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有权: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项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项规定,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从继续用工满一个月起主张二倍工资。以上就是未续签劳动合同辞工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