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
一、房产继承公证
1、母亲健在,只能继承一半产权
在不动产继承中,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类。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则是指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2、房产继承必须办理公证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胡先生的母亲和哥哥自愿放弃继承权,那在公证部门现场签字时,他们需明确表示放弃。
拿到“继承权公证书”后,胡先生再带上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到市房交中心受理窗口,填写产权登记申请表并校验资料,就可以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了。
根据现行政策,依法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个税、契税,只征收计税价格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不过,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缴纳一笔费用。
目前实行的房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费是统一的,即受益额在20万元以内部分,按2%计收;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计收;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1%计收;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计收;最低收取200元。即100万元的房产,公证费为20万元×2%+30万元×1.5%+50万元 ×1%=1.35万元。目前市区普通住宅在公证时,一般按最低4000元/平方米计算价格。
3、通过赠与或转让获得另一半产权
通过房产赠与方式办过户需缴纳的契税就是房屋核定价格(计征系统给出的最低评估价)的3%,没有任何优惠。而直系亲属间赠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是免征或不征的。另外,赠与、受赠双方各承担核定价格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二、房屋继承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中山律师解答:
继承房屋产权必须公证吗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继承房屋产权必须公证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在办理房屋继承时,继承人必须根据不同的继承形式提供相应的继承文书。如果属法定继承,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属遗嘱继承,则要提供遗嘱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一、继承房屋产权去哪里公证
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要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
二、继承房屋产权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申请继承的房地产的产权证明,即房产证;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抚(扶)养的人的证明。该证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
5、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公证时,还应向公证处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须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三、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申请登记
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2、权属审核
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
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