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以及社会层面都经常使用的“监护权”的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监护权是对于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实施管理和保护”是否可以称之为权利?如果不是权利又为什么将其定义为“监护权”?监护权到底是权利还是义务?笔者认为,用“监护权”的概念来概括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显然是有缺陷的,应当使用监护制度这种更为明晰、准确的概念来取代“监护权”的概念。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一种血缘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基于监护制度的法律关系。在监护制度的法律关系中,对监护人而言,既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而更多的是要履行义务。使用“监护权”的概念,将本来属于义务的职责范畴界定为权利,必然导致监护人肆意妄为,因为如果是权利的话,就应该更多地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而不是法律的制约,监护人应该有资格充分行使。我们只有明确了在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被监护人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才能通过法律程序限制监护人的行为,要求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真正实现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将“监护制度”简单以监护权的概念进行研究和使用显然混淆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有时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以被监护人为对象,对监护人而言是义务,以第三人为对象,对于监护人而言又是权利。所以纠正这一概念,需要说明的是:监护人对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更多是义务,就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而不是权利。所谓的监护权,不过是相对于第三人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被侵犯的法律资格。以上就是履行监护职责要尊重未成年人权利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