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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今年因为资金不够!我对公司进行了融资!那么并购融资条件应该怎么处理啊?谢谢解答了!

帮助10人 1.5k浏览 匿名 2018-05-18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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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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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 普通贷款在债务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但如果贷款用于并购股权,则通常只能以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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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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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购融资是任何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适量的资金,并购融资条件而通过各种途径和相应手段取得这些资金的过程称之为融资。融资是任何公司的重要能力之一。公司筹资来源、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和对股东的分配方式给予公司活力,管理者的洞察力赋予公司长远的发展计划,但是只有现金才能给予公司生命的力量。
    全文
    14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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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融资条件应该怎么处理啊?谢谢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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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的融资方式
并购中应用较多的融资方式是从外部开辟资金来源,通过与其他投资人联合投资,或以股权、债权、混合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企业的合作伙伴、产业/并购基金、大型金融机构、长期合作的银行等,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出资方。一般来说,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可以分为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混合性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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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融资原则是什么?并购之后有什么影响?
1、企业并购融资原则,并购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的一部分,首先必须遵循一般的融资原则。同时由于并购融资区别于一般的企业融资,因而会对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权益价值产生一些特殊的影响。2、影响:债务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权益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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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融资构成有哪些
内源融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资金,即公司内部融通的资金,它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旧和定额负债)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和抗风险的特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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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情况下融资租凭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由于出租人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地位而缔结的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结主体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审批,且其身份必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金融租赁公司。
第二,如果承租人和供货商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行为,意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出租人的资金,那么这样的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
第三,如果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名义来规避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那么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最后,如果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这里所提到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例如,当合同的缔结过程中涉及到刑事法律或行政管理法规时,就需要考虑是否符合这些法律的规定。
关于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主体的要求有所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审批,而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则可以来自于各个领域。
其次,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通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财产租赁合同中,如果因为意外事件导致标的物的损失,则由出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租金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最后,合同的生效条件也有所差异。
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往往依赖于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建立,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仅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订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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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售购房合同模板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买卖合同形式,它所涉及的是商品房预售方以及预购方双方就预售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经建设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同时预购方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并且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的相关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在对该类合同进行效力认定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参与合同缔结的各方当事人均需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缔约资格;
其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且多以法人等为主体,因此,并非所有人均有资格成为预售方并与他人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此外,预售方还须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商品房预售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并具备相应的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之间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最后,如果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份预售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但若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人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份预售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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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融资风险有哪些
交易锁定/确定性的风险风险分析。中国投资人需要从项目的最开始持续判定卖方的出售意向以及变化。交易架构的风险风险分析: 在海外并购交易,假如架构设计不当,一个重要的风险是可能对投资人会产生不利的税务影响,好比投资人的股息分红可能会被征收更高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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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分手后答应归还但不还应该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当事人被判偿还债务,却依然拒不履行其义务,那么可以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在此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声称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但法院仍然会对其名下的其他资产,例如不动产等进行全面的调查与核实。
当涉及到个人借贷行为中出现的欠款未归还问题时,通常需要采取借款纠纷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此类借款纠纷的起诉地点往往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其长期居住地,并且必须在还款期限到期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
否则,一旦超过了这一期限,便可能失去胜诉的权利。
因此,对于个人借款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应当尽快前往相关的管辖法院进行起诉并寻求争议的妥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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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答辩状范本如何撰写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起诉状中应当详细列出原告的出生年月、性别、所属族群、社会角色、所在单位以及居住场所,同时还需注明其联系方式以备进一步沟通交流。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关资料,也应详尽告知其名称、居住场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等核心信息。
(二)
此外,起诉状中同样需要明确记录被告的身份信息如出生年月、性别、所在单位、居住场所等重要要素,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料,则应包括其名称、居住场所等关键信息。
(三)在起诉状中,必须清晰阐述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四)
最后,起诉状中还需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来源,并注明证人的姓名和居住场所以便后续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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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融资方式有那些?
并购融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筹措所需资金,因而内部融资一般不作为企业并购融资的主要方式。并购中应用较多的融资方式是外部融资,也即企业从外部开辟资金来源,向企业以外的经济主体筹措资金,包括专业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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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权益性融资,对企业经营有哪些影响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一般的融资模式而言,主要区分为两大类:
一种是具有债务性质的融资方式;
另外一种则是以股权为基础的权益性融资方式。
其中,债务性质的融资方式涵盖了诸如银行信用贷款,以及发行各类债券等具体形式,而权益性的融资方式便是指散见于股票市场中的各种形式的股票融资活动。
在债务性质的融资过程中,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足额偿付本金与利息,同时,债权人并未获得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权利。
在此背景之下,债务性质的融资又可细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即运营资本融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
这一分类的优势在于,企业能够在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向债权人归还所借款项。
相较于此,权益性质的融资则是通过所有者的权益与资金进行交换实现的。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合伙人、所有者以及投资者,他们共同承担着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职责。
权益性质的融资使得企业创办人无需以现金形式回报其他投资者,而是通过与他们共享企业利润、承担管理职责的方式,使投资者得以通过股息的形式获取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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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自行车七天无理由拒收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若针对不允许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商品,该商品尚未发出,那么在货物未送达的情况下,消费者确实无法行使退货权利,然而,消费者仍有权请求商家退还货款。
然而,若消费者在购买前已经了解到该商品不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且仍然支付款项进行购买,则此种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倘若商家已在销售页面上明确标注了相关信息,而消费者却未能注意到,这便属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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