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起诉
依据lt;民事诉讼法gt;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递交起诉状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主要包括:
①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②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如房产、股票、债券等。
③其他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2、立案庭进行审查与立案
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会在7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这一规定也存在例外情况,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有下列情形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可以起诉离婚: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的
特别提醒:这里“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作出判决或裁定之日起算。因为在相应的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所谓的“判决离婚、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六个月”时段的起点。
(二)被告答辩
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5日内会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1、答辩期限
被告应在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15日内不提出答辩,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15日内不能作出答辩的,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2、答辩方式
(1)书面答辩
书面答辩是指用答辩状提出答辩,即在法院通知的答辩期限内写好答辩状并交到法院。
(2)口头答辩
口头答辩是指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
3、答辩时应注意的问题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要针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且能接受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事实根据的和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
(三)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也称证据开示,是指当事人各自向对方当事人出示自己将要到法院提出的证据,法院将证据交换中开示过的证据复印件留存。之所以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将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内容,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将要向法院调解的证据及内容,是为了在法庭调查、辩论过程中,让当事人双方对对方提出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效力等提出充分的意见和看法,使质证发挥最法的功效。同时,证据的庭前交换也使得双方当事人对胜诉可能性有个预期估计,当事人在对诉讼的成本和效益进行估计后,也能使一部分当事人提前撤诉,使案件不进入庭审程序。此外,证据交换也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可以促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争点,固定争点和证据,以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1、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主要指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较多,涉及股票、期货、知识产权等。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 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不管简单的案件还是复杂的案件,只要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法院就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另一种是法院指定,即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主动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2、 证据交换的时限
证据交换实现的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就事实主张,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应实施的开示证据行为。我国的证据交换时限规定为开庭审理之前。但是,针对新证据问题,我国又设计了再次的证据交换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的新证据后,提出反驳,法院会指定时间进行证据交换。如,庭审后发现的新证据,法院就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3、证据交换的方式
证据交换的方式,即当事人用何种法律手段进行证据交换。对此,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证据交换的方式,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当事人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副本、申请鉴定及询问鉴定人、向当事人进行询问等等。
4、证据交换的程序
证据交换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书记员及其他人员都不能主持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将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需要指出的是, 笔录一旦固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正当法定程序不得对对方证据所持的观点合理由进行修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5、证据交换的次数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证据的,法院会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反驳正据再次举证反驳,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会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不受两次的次数限制。
(四)庭前调解
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 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醒:
1、签订调解协议以后,在收到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之前,可以反悔,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2、在收到正式的调解书以后不可以反悔,如果对调解有意见可以通过申诉解决。
(五)开庭审理
法院调解不成的,进行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案件一般会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法院会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会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到庭,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这里要提醒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法庭审理,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庭审理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法庭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 当事人陈述。
其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一称谓中有数人的,可以分别进行陈述,也可由他们推选出的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陈述时,亦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以及证明主张得以成立的理由来进行陈述,切忌感情用事,大肆攻击对主,或离题千里,漫无边际。在各个当事人陈述之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会根据当事人分别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听审判长所归纳的争议焦点,如发现有遗漏,一定要向审判长讲明,并请求将此列为争议焦点,因为如果忽视了此阶段异议权的行使,势必导致对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的某些案件事实得不到法庭调查和辩论,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 证人出庭作证。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正人应当回答。
(3)当事人举证与质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明。当事人可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所出示的证据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法官认证的基础,是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心,是事关当事人胜败的关键。
(4)宣读鉴定结论。
一般是先宣读鉴定书,然后由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宣读鉴定结论后,审判人员可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庭许可,向鉴定人发问,也可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是否许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发生怀疑,或者当同一需要鉴定的问题,不同的鉴定得出不 同的鉴定结论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员重新鉴定或另请有关部门指派其他人员另行鉴定。
(5)宣读勘验笔录。
(6) 法院出示其依职权调查出的其他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适用lt;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法官应当当庭向当事人出示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对这些证据质证。
(7) 审判人员认证。
法院审判时要求当事人当庭出证、质证,法院对当庭能够认证的证据要予以确认。当质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时,即可以进行认证。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法庭辩论的列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接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然后双方互相辩论,依法交替进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应不少于三轮。在辩论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辩论的语言应简洁、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2)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
(3)下一轮的发言最好不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
(4)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特别提醒: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第三人可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这些诉讼请求与原来的诉讼有关联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庭审调解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对于能够调解的离婚案件,法院还是会尽量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作出判决。
4、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审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法院会在10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不论哪种形式的宣判,在宣告判决时,法院都会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应当签收。如果不签收,法院将采取留置送达,不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诉讼参加人各自接到判决和裁定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计算;任何一方未满上诉期的,判决或裁定都是在上诉期内,判决或裁定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的,二审程序启动。二审案件的审理,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换言之,二审只解决一审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二审法院一律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如果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后,事实清楚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需要指出的是,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毕竟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的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没有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就无从发生。
特别提醒:
1、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在宣告判决、裁定时,当事人上诉的口头表示,不能代替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5、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执行。
(1)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执行书两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②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
③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④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如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⑤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⑦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
(2)执行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4)申请执行的费用
申请执行的,需要交纳执行费,执行费用按照执行标的大小进行缴纳。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5)执行期限
执行案件,简单案件3 个月内执结;普通案件6 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案件1年内执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当对方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不用申请执行,这就是法律上的移送执行。所谓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律效力后,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移送执行的,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法律文书。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也可能不用经当事人申请,即可由法院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