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及时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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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及时限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及时限是什么

一、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及时限是什么

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如下: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公民到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是哪些

公民到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

(一)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二)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三)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到法院起诉离婚有怎样的程序

公民到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

(一)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二)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三)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及时限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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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兼并程序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主要采用准则主义,即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审批的外,只要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1、发起人发起。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备阶段,由发起人明确设立公司的意向,并作出必要准备。如果发起人为多人的,发起人之间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我国,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的预先核准。只有待名称获得核准后,再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行为。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商议起草,并经全体股东共同同意通过方可生效。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必要的审批手续。如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5、缴纳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在缴纳其出资额时,可以一次性缴足,也可以分其缴付,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次性缴足。同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不按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7、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审批的,还需要提交批准文件。
8、登记发照。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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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去农村承包土地,用来做养殖。不知道要怎么去承包,想要问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及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为防止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随意性、从程序上确保土地承包的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承包方式有哪些?
概括起来有家庭承包方式、其他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
1、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不是以联户、专业队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
2、确定每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体现公平原则,发包方不能选择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
3、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
除家庭承包以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个特点:
1、既可以是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
2、承包方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
3、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者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发包方按照“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
4、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太适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
综上所述,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区别。准确理解和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承包方式的区别,至关重要。
上诉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及程序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我们小区里面的一个阿姨和叔叔离婚的时候起诉到法院去了, 法院离婚起诉程序及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原告起诉
  依据lt;民事诉讼法gt;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递交起诉状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主要包括:
  
①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②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如房产、股票、债券等。
  
③其他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2、立案庭进行审查与立案
  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会在7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这一规定也存在例外情况,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有下列情形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可以起诉离婚: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的
  特别提醒:这里“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作出判决或裁定之日起算。因为在相应的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所谓的“判决离婚、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六个月”时段的起点。
  
(二)被告答辩
  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5日内会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1、答辩期限
  被告应在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15日内不提出答辩,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15日内不能作出答辩的,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2、答辩方式
  
(1)书面答辩
  书面答辩是指用答辩状提出答辩,即在法院通知的答辩期限内写好答辩状并交到法院。
  
(2)口头答辩
  口头答辩是指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
  
3、答辩时应注意的问题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要针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且能接受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事实根据的和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
  
(三)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也称证据开示,是指当事人各自向对方当事人出示自己将要到法院提出的证据,法院将证据交换中开示过的证据复印件留存。之所以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将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内容,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将要向法院调解的证据及内容,是为了在法庭调查、辩论过程中,让当事人双方对对方提出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效力等提出充分的意见和看法,使质证发挥最法的功效。同时,证据的庭前交换也使得双方当事人对胜诉可能性有个预期估计,当事人在对诉讼的成本和效益进行估计后,也能使一部分当事人提前撤诉,使案件不进入庭审程序。此外,证据交换也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可以促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争点,固定争点和证据,以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1、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主要指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较多,涉及股票、期货、知识产权等。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 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不管简单的案件还是复杂的案件,只要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法院就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另一种是法院指定,即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主动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2、 证据交换的时限
  证据交换实现的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就事实主张,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应实施的开示证据行为。我国的证据交换时限规定为开庭审理之前。但是,针对新证据问题,我国又设计了再次的证据交换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的新证据后,提出反驳,法院会指定时间进行证据交换。如,庭审后发现的新证据,法院就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3、证据交换的方式
  证据交换的方式,即当事人用何种法律手段进行证据交换。对此,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证据交换的方式,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当事人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副本、申请鉴定及询问鉴定人、向当事人进行询问等等。
  
4、证据交换的程序
  证据交换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书记员及其他人员都不能主持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将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需要指出的是, 笔录一旦固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正当法定程序不得对对方证据所持的观点合理由进行修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5、证据交换的次数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证据的,法院会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反驳正据再次举证反驳,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会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不受两次的次数限制。
  
(四)庭前调解
  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 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醒:
  
1、签订调解协议以后,在收到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之前,可以反悔,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2、在收到正式的调解书以后不可以反悔,如果对调解有意见可以通过申诉解决。
  
(五)开庭审理
  法院调解不成的,进行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案件一般会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法院会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会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到庭,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这里要提醒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法庭审理,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庭审理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法庭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 当事人陈述。
  其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一称谓中有数人的,可以分别进行陈述,也可由他们推选出的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陈述时,亦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以及证明主张得以成立的理由来进行陈述,切忌感情用事,大肆攻击对主,或离题千里,漫无边际。在各个当事人陈述之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会根据当事人分别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听审判长所归纳的争议焦点,如发现有遗漏,一定要向审判长讲明,并请求将此列为争议焦点,因为如果忽视了此阶段异议权的行使,势必导致对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的某些案件事实得不到法庭调查和辩论,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 证人出庭作证。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正人应当回答。
  
(3)当事人举证与质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明。当事人可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所出示的证据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法官认证的基础,是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心,是事关当事人胜败的关键。
  
(4)宣读鉴定结论。
  一般是先宣读鉴定书,然后由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宣读鉴定结论后,审判人员可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庭许可,向鉴定人发问,也可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是否许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发生怀疑,或者当同一需要鉴定的问题,不同的鉴定得出不 同的鉴定结论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员重新鉴定或另请有关部门指派其他人员另行鉴定。
  
(5)宣读勘验笔录。
  
(6) 法院出示其依职权调查出的其他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适用lt;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法官应当当庭向当事人出示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对这些证据质证。
  
(7) 审判人员认证。
  法院审判时要求当事人当庭出证、质证,法院对当庭能够认证的证据要予以确认。当质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时,即可以进行认证。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法庭辩论的列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接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然后双方互相辩论,依法交替进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应不少于三轮。在辩论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辩论的语言应简洁、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2)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
  
(3)下一轮的发言最好不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
  
(4)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特别提醒: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第三人可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这些诉讼请求与原来的诉讼有关联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庭审调解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对于能够调解的离婚案件,法院还是会尽量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作出判决。
  
4、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审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法院会在10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不论哪种形式的宣判,在宣告判决时,法院都会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应当签收。如果不签收,法院将采取留置送达,不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诉讼参加人各自接到判决和裁定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计算;任何一方未满上诉期的,判决或裁定都是在上诉期内,判决或裁定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的,二审程序启动。二审案件的审理,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换言之,二审只解决一审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二审法院一律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如果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后,事实清楚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需要指出的是,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毕竟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的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没有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就无从发生。
  特别提醒:
  
1、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在宣告判决、裁定时,当事人上诉的口头表示,不能代替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5、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执行。
  
(1)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执行书两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②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
  
③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④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如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⑤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⑦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
  
(2)执行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4)申请执行的费用
  申请执行的,需要交纳执行费,执行费用按照执行标的大小进行缴纳。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5)执行期限
  执行案件,简单案件3 个月内执结;普通案件6 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案件1年内执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当对方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不用申请执行,这就是法律上的移送执行。所谓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律效力后,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移送执行的,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法律文书。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也可能不用经当事人申请,即可由法院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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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及时限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及时限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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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在一家股份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想要减资,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程序以及相关的手续,希望朋友们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公司减资的流程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内容应当包括: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额;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3、章程修改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我国法定最低资本额是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10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意味着公司能力有所降低,可能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完成上述工作后,公司才可以去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办理公司减资的手续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首先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按《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然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3、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少三次公告的报纸;
4、经公司股东会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若股东减资后原股东不变,则只要开一个股东会、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减资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建议:
公司设立之初资本过多,为了避免资本闲置和浪费或在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注册资本已不能证明公司资信状况时,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减资。实务中,有些公司的操作存在很多问题,如,减资决议不符合三分之二多数表决权通过;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等,这些漏洞都会导致减资不合法,这种情况下,因减资而返还给股东的出资,仍然要对外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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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及时限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及时限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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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工伤认定的程序及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的程序及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的程序及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的程序及程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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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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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想设立有限公司,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以及相关的手续,希望懂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二、股东缴纳出资
(1)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此外,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三、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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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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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认定的程序及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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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个叔叔出门的时候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在受害者已经报警了,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及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 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编辑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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