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今年公司遇到了一些问题,现在只有申请破产了!想了解一下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包括哪些啊?谢谢解答了!

帮助10人 8k浏览 匿名 2018-05-24 山西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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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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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全文
    9 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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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从各国破产法看,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享有破产申请权的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准债务人即法人理事、有限公司董事、无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清算人等。有的国家还赋予一些国家机关以破产申请权,如英国公司法规定,贸易部和官方接管人在特定情况下有申请权,意大利1942年破产法规定,检察官有申请权。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但债务人申请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申请应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申请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称为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称为非自愿破产。
    全文
    14 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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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包括哪些企业
按照《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该部法律适用于企业法人,具体就涉及到了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与此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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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民营企业在其发展进程中,往往会依赖于民间资本的融资策略。
这类方法通常通过支付较高利息的方式吸引潜在借款者以解决当前的资金需求紧迫问题。
然而,由于金融立法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并未作出明确区分,因此,企业在采用此类融资方式时极易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之中。
2.除了上述提到的民间筹资外,另一种常用的融资途径即为欺诈性贷款。
具体来说,便是利用虚假的财务信息以及担保条款等手段,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银行贷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非正常手段往往只能暂时缓解资金压力,从根本上来看却如同饮鸩止渴,在实施过程中便已埋下了潜在的法律纠纷隐患。
一旦涉及诉讼,只要银行采取司法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将立即面临严重的经济困境。
3.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可能会误用融资工具,例如过度追求虚幻的规模扩张或进行具有投机性质的投资决策,甚至将借入的资金用于抵押再融资。
一旦资金链条出现断裂,整个企业将可能迅速崩溃瓦解。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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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何特点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人们常常能够接触到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这类企业形式,然而却鲜见于另一类合伙企业形式——即“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这种合伙企业通常是指那些依靠专业知识与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化服务组织。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企业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某位合伙人或多位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那么他们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而其余合伙人仅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对于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发的合伙企业债务及其他债务,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再次,若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该合伙人还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职业保险。
综上所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领域。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房地产开发商破产后,没建成的房子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购置尚未完工的住房时,首要任务便是深入理解该房屋的销售流程以及其产权归属是否明晰、是否已经被银行设定抵押权等关键信息。
其次,务必对该房屋是否具备出售方所持有的产权证明以及销售许可证书进行确认,只有如此,才能在交易中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若确实存在抵押,则需进一步掌握抵押期限及如何解除抵押的相关知识。
最后,若是通过拍卖行购得的房产,必须核实房产转让手续是否已经全部完成。
倘若开发商由于破产而陷入“烂尾楼”困境,那么所购房屋便无法退还给开发商。
因为在退房之后,购房者无法获得购房款项,仅能得到收据或者借款凭证。
此时,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从买卖转为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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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企业包括哪些
按照《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该部法律适用于企业法人,具体就涉及到了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与此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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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装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情况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欺骗公共或私人财物,且涉案数额较大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或单独罚款处理。
若诈骗金额巨大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则需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而对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具体量刑标准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当诈骗行为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时,如果还具备以下情节之一,则应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虚假信息,对众多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的;
(二)诈骗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方面款项物资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五)导致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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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所说的企业包括哪些?
企业破产法所说的企业包括主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当然除了这种比较常见的之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等等,而不同种类型的企业,它所进行破产的程序和成立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对于不是公司类型的企业法人来说,他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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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初创企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规避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股东行权过程中,如若发生权力滥用的现象,将会带来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潜在损害威胁;
(二)与此同时,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其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引发各种类型的经营行为风险;
(三)尤其是当遇到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到期债务责任,以及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金已无法满足抵御负债损失之需时,便有可能触发企业陷入破产困境的风险源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法人和合伙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规定,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其构成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
所谓法人,乃是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有并履行相应的民事权责的实体组织。
接下来,我们将比较这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的差异性:
首先,在责任承担方面,合伙企业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则仅需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在税收缴纳方面,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合伙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种,而公司则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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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避免拒执罪啊?
大家肯定都知道破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申请通过了破产的话首先是要归还债务,对于部分还不清的债务是可以不用进行归还的。对于破产方面也是有拒执罪的情况的。拒执罪的处罚是很大的,我们如果要避免的话需要对应该归还的债务要及时的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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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属于法律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本次税收政策调整目标明确,主要致力于实体经济以及民众生活质量的提升,重点关注改革过程中凸显的各类问题;
同时,所采取的策略实在可靠,所确立的各项减税措施明确且细致入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无疑将为全面提高我国税收治理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减税措施,不仅直接降低了相关产业及企业的税务负担,更推动了其他企业在能源使用、物流运输等方面成本的降低。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动对外开放进程、激励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与引进先进技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从短期角度来看,减税降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然而从长远角度考虑,减税降负能够起到“放水养鱼”的效果,赋予企业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激发其发展潜力,进而扩大税基规模,促进财政收入的增长。
这也进一步响应了企业关于减轻负担的呼声,使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真切地感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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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要求股东补交出资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出资的补缴工作。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后,对于负债企业而言,其出资人尚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破产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这些出资人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进行缴纳,并且在此过程中,并不受出资期限的约束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破产终结保留管理人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我们又必须再次强调:
首先,关于那些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前已经进入诉讼阶段或是未决仲裁的案件,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管理人仍然有义务去继续执行诉讼或仲裁代表这一职责。
原因在于此项工作实际上构成了管理人尚未结束的职能范畴,同时考虑到破产债权人之整体利益,这亦是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职能所在。
其次,关于在破产程序终止前已经开展,并被纳入破产财产清理事务当中的那些未能收回的财产,即便在这个时候,管理人仍然需要担负起清算这些财产的职责。
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些未收回的财物实质上已经成为全体债权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而管理人所从事的清算活动,其目的并非为了破产债务人本身,而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对于那些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前尚未开始的诉讼或仲裁,以及尚未得到确认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后,管理人将无法再以破产债务人的名义继续参与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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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企业要申请破产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至于破产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三)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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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法律援助的适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1)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以及由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
(2)在诉讼请求中涉及到的向父母、子女或被扶养人支付赡养费、抚育费或者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了由于过失行为导致的责任事故之外,因遭受公职人员侵权而索求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事务等。
关于法律援助的申请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申请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确实需要得到法律援助机构的协助;
2、申请人必须是由于经济上的困难,无法承担或者无法全额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等原因,才能够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请资格。
对于那些视力残疾、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或者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话,那么他们就应该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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