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浩设计公司承接了某发包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由于业务过于繁忙,经发包方同意,望浩公司将部分工作分包给了夏宝公司。工作结束后,发包方验收时发现夏宝公司承接部分存在重大问题。发包方向夏宝公司交涉,夏宝公司认为其与发包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不同意承担责任。望浩公司则认为工作由夏宝公司完成,望浩公司没有责任。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中,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分包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望浩公司与夏宝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禁止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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