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从条款可以看出:分包单位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
但是请注意,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所以说还是要看实际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的订立未依据示范文本,那么就必须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费;如果合同的订立是依据示范文本,则保险费由劳务分包自己支付。
以上就是对劳务分包合同保险按照规定由谁购买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