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客观的原则组织实施,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记录、整理。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经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作出决定。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应经办公会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决定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四)信息推送。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应及时归集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信息公布。列入“黑名单”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人社部门网站公布。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简述以及人社行政部门的处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