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15年11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15年10月1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于2015年11月23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自豪,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贺荣、吕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潘自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