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由原土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
1.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
(6)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时需提供双方同意签章的分割界线的宗地图(原件1份);
(8)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9)属股份公司的抵押还应提供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10)属最高额抵押、承兑汇票、授信贷款等形式的,提供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1)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2)以划拨土地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价评估备案材料;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抵押所需资料
1、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市场办领取);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后退还);
3、 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均为复印件);
4、 双方确认的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图(一式二份,分割抵押需提供规划总平图,经市场办审核后开具测绘通知单);
5、 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地籍图(一式四份,信息中心出图);
6、 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原件;
7、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8、 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证明;
9、 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
10、 其他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申办材料
1、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2、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
7、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上有房屋的)
7、土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说明:
①地上没有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的,不受理报件。
②地上有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供双方就处置土地时优先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承诺书。
③属于分割土地设定抵押登记的,需提供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抵押土地界线图,并由抵押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期满后涉及法院裁定需处分土地的,应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兰线图。
④以上材料要求报送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