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
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履行债务作出的担保行为。
抵押权人不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直接占有使用,继续由抵押人使用并收益。
土地使用权被当做贷款的担保,如果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满后仍不能归还贷款,土地使用权将转归抵押权人所有,或者由抵押权人按法定程序处置。
由于土地开发时间长、贷款数量大且风险较大,因而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作抵押,以规避贷款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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