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规定,就清洁工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李某在酒店工作时年龄48周岁,酒店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李某遵守工作要求,按时上下班,听从主管安排清理垃圾运送至指定位置,每月领取报酬。同时酒店给李某发放工作证,方便进出酒店工作。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以上事实,仲裁委认定李某与酒店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委庭审调查得知李某在酒店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每周结算一次劳动报酬的事实,进一步认定李某与酒店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