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性,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以促进就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工资形式和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试用期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短,合同期限也相对短,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这就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时限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时。
六、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来解决劳动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少,其收入较低的问题。
七、社保问题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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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十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