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既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提前通知,更是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可以说对用人单位而言,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任何法定的限制条件,这就使得用人单位有恃无恐,不仅可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也不必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就目前的实际来看,就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原本签订的全日制用工合同改签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地规避责任。立法者的原意可能是为了促进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发展、促进就业,然而却造成了一系列隐患:对于劳动者而言,即使是非全日制用工同样也意味着生活来源,甚至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虽然法律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现实中往往每一个劳动关系都对劳动者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