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四川省治安处罚的规定, 治安处罚共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种类。 四个主罚 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 一个附加罚种类是限期出境或者驱 逐出境, 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 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处罚之外, 公安机关 不得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不得采取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措施。 百度阅读发钱啦,限时领!
(二 ) 治安处罚的适用
治安处罚的适用, 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 决定是否给予处 罚、 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 是执行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保证 处罚公正的重要制度。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 件。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不满 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 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 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 能力, 但是对于精神病人、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 醉酒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决定不予处罚、 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 依照其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