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明确一个概念,“批准破产”,应该是“受理破产”或“受理破产”——人民法院准予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自己宣告破产申请的法院批准受理破产不是一回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出具破产受理裁定,准予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以后由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债务,在债权人会议上予以报告。此时企业并没有“破产”,如果企业的资产总量大于负债,债务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人民法院可能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理论上的,目前中国没有这种情况),或者由适格主体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这全国就太多了)。
而破产宣告其实就是“破产清算”宣告,是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此时的债务人才真正进入我们平时所说的“破产程序”(破产清算)。因此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不是一个概念,是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