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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解除可以吗,朋友在一家非全日制的公司工作,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帮助5人 7.6k浏览 匿名 2018-06-08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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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确的定义,该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
    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在实践中,非全日制工作形式多样,包括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2、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
    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而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3、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
    所谓工资形式,是指工资分配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鉴于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工作时间短且灵活等特点,无论是实行日工资制、周工资制还是月工资制都存在一些客观障碍,容易产生纠纷,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中适合实行小时计酬方式。目前,各地开始制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定的具体方法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并不完全一致。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应以小时计酬。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1、劳动合同形式多样。
    非全日制工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允许多重劳动关系。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多重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之一,也是国家极力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目的之一。但《劳动合同法》又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滥用订约权。
    3、合同解除限制少。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即合同解除的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条件对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均可以无条件地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也不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终止用工。但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工资结算周期短。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任务完成与否、是否达到要求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直接看到结果并进行考量的,相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的即时性,工资结算周期也不应当太长。《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可以以小时、日、周为单位进行结算,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但不得以月为结算周期,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对劳动者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法律未作规定。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8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此可见,在非全日用工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资里已包括正常工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劳动者另行交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同时,该意见第10条、11条也对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缴纳上述保险进行了规定。很显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只须缴纳工伤保险。
    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政策,以利于隐性就业显性化、劳动关系规范化、社会保障普遍化、劳动争议处理法制化,其实质就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更加广泛的就业门路,为他们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在政策上提供支持和援助。
    全文
    14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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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劳动关系,全日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2、合同订立形式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可以订立口头协议。3、工资支付时间不同 4、试用期约定不同 5、购买社保缴纳的承担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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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非法拘禁2天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非法拘禁他人两天的定罪量刑问题,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与权衡。通常情况下,若有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限制他人行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一旦被查明事实,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若在拘禁过程中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行为,则需加重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便可视为刑法所定义的“情节严重”之一。
然而,仅仅拘禁两天,若无其他严重犯罪情节,在量刑方面将会得到相对较轻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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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么?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实际上区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劳务关系最重要的一点是,前者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劳动关系的范畴,受到《劳动法》当中的调整,但是后者的话是按照《民法典》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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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般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虽说劳动关系的定义是比较简单的,非全日制用工从常理上来说也会涉及到劳动劳务关系的层面,但是具体来说双方是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劳务关系的,只是在进行用工的同时会存在相关的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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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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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般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前者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调整,而后者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民法典》(起施行)等法律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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