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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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实际上区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劳务关系最重要的一点是,前者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劳动关系的范畴,受到《劳动法》当中的调整,但是后者的话是按照《民法典》来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么?

一、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么?

一般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

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前者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调整,而后者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民法典》等法律来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它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二、如何区分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关系?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同法》等规范和调整;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

2、劳动关系中( 非全日制用工) 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4、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在当代的社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劳动关系是受到《劳动法》当中的保护的,而非全日制用工实际上也是属于劳动关系当中的一种。这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是一样的,都是适用《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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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确定给出了依据,即既可以口头约定,又可以书面确定用工关系存在。
2、注意:《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是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同的一点。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算报酬的,有的可能只工作一小时,根本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
二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与全日制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同时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种同时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可以是口头的。
三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虽然可以同时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却要掌握一个基本原则,即在履行所订立的多个劳动合同时,也要讲究先来后到;如果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影响了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就存在不够诚实信用的问题;如果由此而给先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也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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