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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表妹现在做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有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帮助10人 4w浏览 匿名 2018-06-30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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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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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相关法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具体条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搜索;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全文
    8 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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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解答,谢谢
    全文
    7 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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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有哪些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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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情况是我是被告,原先告我劳务纠纷一案,原告是雇员,在与原告在工地施工时来按施工安全要求,导致坠落,造成肋骨骨折,腰椎错位,被告在原告治疗当中先行垫付药费二万多,出院后经协商一次赔偿二万元,签订协议书,后过180天后又起诉被告说,原告是在意识不清了,被告诱骗签的协议(纯属编造,当时原告两个儿孑在场)还有当时花费和诉讼费用相差太多(诉讼费用33万,个人荐定为八级伤残),我想请求律师,当时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原告告我是否合法,原告是否也有相应的责任,
[律师回复] 当时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原告告你是合法的,原告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你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在该事件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时意识清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劳务纠纷案件中,原告是雇员,你是雇主,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安全要求进行操作,导致自己坠落受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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