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作出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因此,被告人如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根据该《答复》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被告人,如受到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也不予补发。但是,如果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则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果被告人仅是未受到治安处罚,而原所在单位给予了行政纪律处分的,那么其羁押期间的工资则由原所在单位酌情按规定减发或者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