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亮点的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发挥着“一般条款”的作用。在实践中,当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反法具体条款能够评判但是又确实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时,往往可以通过对第二条的解释来进行规制。反法修订后仍然保留这一条款,说明其确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在实践中“反法第二条”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指出,虽然该条款可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但同时应当注意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一是法律对某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