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复杂性的日益加剧,债权已经不再是单纯地一对一的模式,可能会经过多次的转让,债权转让的需求成为大家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需求。
债权转让有多种方式,主要分为同意转让、自由转让、通知转让和合同转让等方式,多种的转让方式让债权转让有了更多的灵活性。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债权发生转让,原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未接到债权人的通知,则该次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应,债务人也不必承担责任。我国债权转让原则上是采用通知原则,债权人一旦通知了债务人,债权就表示进行转让,债务人需要对新的债权人承担偿还义务,新的债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应。
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的时间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随即转让给受让人。而通知债务人只是决定了新的债权关系对债务人是否有法律约束效应,但即使在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意向,但未通知债务人的时候,债权转让关系也已经发生并产生法律效应。两者所明确的是不同的内容,一个是明确债权所有权的转让,另外一个是说的是对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约束能力。
履行债务通知的方式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也并为对此做出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债权转让整体的法律规范来看,对债务人的通知更多的可以认为口头和书面的方式都可以算作完成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没有对债权转让是否同意的决定权,但有享受得知债权转让信息并履行新的债权关系的责任,如果债务人对通知表示异议,则只可能是债权转让是否合法和出自债权人意愿方面的。
通知债务人的主体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通知债务人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深圳湘军认为,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关系责任人,最好是同债权人一起参与到通知债务人的过程,并在过程中明确自己在新的债权关系中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