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同业竞争对手都能靠强制搭售这类“潜规则”获利,甚至赚得盆满钵满,那么就很难有动力通过效率、服务质量提升和创新开展竞争。然而,有一种意见却认为,对搭售行为的规范,应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反垄断法对此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不必再作重复规定;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建议删除“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