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来说适格的诉讼主体不一定均为责任主体。具体来看:
(一)建设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或下属分支机构与他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职能部门不是诉讼主体,而下属分支机构则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分支机构经过登记,有一定的经营资格的,应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反之则不能列为诉讼主体。
(二)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单位(发包人)为被告的,应追加转包人、非法分包人为被告。
(三)实际施工人以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为被告的,可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转包人、非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四)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起诉总承包人的,可根据总承包人的申请,追加实际施工人为第三人上面所说的就是诉讼合同无效主体这个问题相关的回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