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其年龄超过十六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便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成立必须基于故意心理,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持有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系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物品,但却仍然非法地据为己有。过失行为显然无法构成此罪。
此外,本罪的成立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如果仅仅存在故意心态,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那么也不能按照本罪进行定罪处罚。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毫无疑问,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至于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又拒绝归还给权利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