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下班时间之后安排劳动者延迟工作时间和一小时之内的,应当计算加班。
公用人单位的任何规章制度应该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制定。法律允许自由发挥的部分,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建章立制,法律已定死的部分,就算公司制定了不一样的规章制度,也不免被法律视为无效。
加班(包括加点)是工作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或在非工作日工作。法律法规覆盖了一切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劳动,而不允许有例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一个小时内的,也应当计算加班。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班后事宜一二时分钟时间之内的,一般不予计算。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