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当员工自愿加班的前提下,企业需要足额支付加班费给劳动者,劳动者不愿意加班的,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不加班的事实就不产生加班费用的开支,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劳动者投诉的情况下,会根据企业的违法事实,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没整改的,再依法对企业做出罚款处理,罚款数额全数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