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员工与所在的单位因为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正在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现在想要先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问问,这个诉讼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7-29 湖南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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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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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权属形成权,权利人作出意思表示便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行使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劳动者事后的撤销或反悔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因劳动者意思的改变而变更。
    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的管理或待遇,提出辞职而后又反悔,请求撤回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合同;一些工伤职工尤其是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仲裁时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而在法院诉讼时又提出要保留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相关待遇。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审判人员认识也不一致,如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先后的两种不同请求,有的认为,这是当事人行使的要求不同支付方式的请求权,可以变更,有的认为,这是当事人行使的形成权,不能变更。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一探讨。
    (一)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型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对于一到四级伤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对这些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一到四级伤残就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
    一,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其
    二,有相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按照以下办法处理,由此可见,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以单方提出。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7至10级,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上观之,第
    一,被评定为一至十伤残的工伤职工都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第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只能由工伤职工单方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单方提出;第
    三,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预告解除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在适用时需满足二个条件:第
    一,符合预告期限的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第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即时解除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适用条件是只有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具备法律规定形式、条件,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一旦作出便产生解除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二)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可以书面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即工伤职工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解除权属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形成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形成权按照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效力不同,可分为设立性形成权、变更性形成权和消灭性形成权。
    解除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使的是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预告解除为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该通知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劳动者只要作出书面通知行为,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实践中,如果在用人单位收到辞职信之前,劳动者要求收回辞职信,这是法律上所谓对意思表示的“撤回”,使其不生效,这是允许的。但一旦用人单位已经收到辞职信,则该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是不可以撤销的。
    同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即时解除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职工解除权一样,同属形成权,具有形成权的共同特征,只是要求劳动者作出解除权的具体方式不同而已,预告解除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形式告知后解除,即时解除要求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工伤职工解除权就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后解除。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认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劳动者行使权利时必须严格一定的程序和条件,这也是义务,一般情况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
    一,劳动者有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第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第
    三,履行通知义务。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其情形、要求不一样,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需具体分析:
    1、预告解除型
    预告期届满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劳动者看来提出辞职报告之日即是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但这种看法是明显不正确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只有预告 期届满劳动合同才解除,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不能对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抗辩。
    2、即时解除型
    劳动者离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笔者认为,即时解除型应分两种情况,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上法条,唯独没有明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适用预告解除还是即时解除。笔者认为,应理解为预告解除,纵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三种解除方式,是一个渐进过程:协商一致而离职,不能协商一致时,书面通知(预告)三十日(试用期三日)后离职,受到威胁时不需要事先告知即时离职,同时基于第三十八都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法的情形,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理解为预告解除更为合理。即时解除型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据此,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离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3、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型
    劳动者提出一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在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劳动者提出要求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应认定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工伤职工提出要求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而满足这一要求的前提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确定为工伤职工提出一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日。
    全文
    7 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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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如果诉讼期间遇到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的,但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全文
    14 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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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解除之后单位是否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若是员工主动协商进行离职的,那就不需要任何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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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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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期单位与员工解除合同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待岗多久单位会解除合同。但确定的是待岗后,用人单位不能以待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终止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仲裁时效内,依法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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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不愿意签合同但又不离职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相关法规,申请劳动仲裁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劳资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有权利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起调解请求;
若调解无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可选择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对于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结果,当事人若是不满意,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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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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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非公职人员受贿罪15万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非公务人员犯下的受贿罪行所适用的刑罚标准,其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与国有单位相类似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达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且涉案金额达到了较大的程度,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其次,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最后,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仍需缴纳罚金。
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达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或者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最终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受贿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第三,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但未满三万元,且存在多次索贿行为的;
第四,为了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五,为了他人谋求职务升迁、职位调动等不当利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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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怎样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须经以下三个环节:1、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的环节 2、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签订协议环节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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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认定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确立基准,应当包括四个要素:
1、主体条件——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应为特定类型的人,也就是在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中担任正式员工的个体;
2、主观心态——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必须具备故意,这意味他们有意地借助自身职务所赋予的特权来接受乃至索求贿赂,以谋求为他人带来利益;
3、客观事实——犯罪者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4、侵害对象——此罪名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公司、企业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在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中担任正式员工的个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
它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个子类别。
最后,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分为三档:
1、在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中担任正式员工的个体,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2、若犯罪者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3、若犯罪者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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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机构当然可以确认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劳资双方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在引发了争议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但员工必须要知道,劳动仲裁机构也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最终作出仲裁结果的,不一定仲裁的结果就符合自己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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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解除取保候审都用哪些部门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解除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需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将对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主要是检查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然后,案件承办人需要填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过办案单位的认真审查和批准后,办案人员会着手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以完成解除手续;
最后,办案人员将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取保候审人在决定书回执上签字确认,同时,办案人员还会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抢劫罪与绑架罪哪个严重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不论是哪种犯罪行为,它们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对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都是巨大且不可挽回的。
然而,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刑法法规却有着明确的区分和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比较不同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款来评估其严重程度。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和对比。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各种犯罪的最高处罚力度。
如果两种犯罪的最高处罚都为死刑,那么我们将比较它们的最低处罚力度。
比如,绑架罪的处罚最低标准是五年有期徒刑,而抢劫罪则是最低三年有期徒刑。
因此,根据这一比较结果来看,绑架罪的处罚力度要高于抢劫罪。
其次,我们还可以从法定刑的规定上加以判断。
当量刑中的刑期并非连续、递进关系时,我们需特别注意。
例如,绑架罪中有一条规定“若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判处死刑,同时没收全部财产”,这是一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比之下,抢劫罪中关于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则是从十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其中死刑属于选择性适用的刑罚。
仅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绑架罪的处罚要大于抢劫罪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帮信罪40万参与者判刑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若涉案金额高达四十万元,其需要承受的刑事责任通常包括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惩罚,当然也可能实施罚金罚则。
在此基础上,针对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依据如下所示:
1.在支付结算环节涉及金额超过二十万者;
2.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超过五万元者;
3.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者;
4.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者;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者;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者;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二十张者;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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