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安排有限制不应当被抵扣
1.在无法定例外事由时,单位必须同意员工年休假请求
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权力,实际上,鉴于休息休假权的法定性,在没有法定的例外事由时,单位必须同意员工确定的休假时间。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员工将希望休假的时间提前上报单位,再由单位统筹安排。
如果员工没有自己提出休假,单位可以主动安排员工何时休假,此时员工可以拒绝单位的提议,表明自己希望休假的时间,只要不存在法定的例外事由,单位就得批准。
休假的日期确定下来后,无论是雇员还是雇主非经双方协商一致都不能单方面更改日期。特别是单位,除非出现极端情况,即使出现人手紧张的情况,也无权推迟或取消员工的休假。类似“在企业经营有需要时,员工有义务中断或推迟休假”之类的事先约定当属无效,因为此时员工要做好随时被“召回”的准备,不能真正地放松身心享受假期。
单位可以拒绝员工休假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情形:其
一,法定的消极条件。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其
二,迫于经营需求。比如员工休假造成其他在岗员工工作量增大的,属于单位应该承受的正常负担,但是在季节性繁忙等造成人手紧缺时,单位不批准员工休假就是正当的。另外,还可以从行业特征考虑,比如百货商店重大节日的销售旺季,要求休假往往不合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