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或者延时工作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资。但一个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