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被害人直接起诉犯罪嫌疑人属于刑事自诉,要符合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A(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为“本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少数几种,如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A(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指被害人已掌握有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而被告人被起诉指控的犯罪行为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刑事案件。A(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虽属公诉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得已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A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还需要提供如下资料才能立案:A
1,刑事自诉状;
2,双方的身份证明,一般是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的证据。A并且,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被找到的,如果是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即使已经受理的,也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