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绩效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扣除需要有合法依据与理由,不得违法扣除。
2.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去留的权利,单位不得阻止,但是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如果扣除部分超过合法范围,那么可以主张支付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