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办发〔2009〕66号 人社部发[2009]187号 渝办发〔2010〕115号文件规定,已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含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 人社部发[2009]187号 渝办发〔2010〕115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完善相关手续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局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在45个工作日内由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完转移接续手续。 转移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