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限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需要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隶属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小区的车位是建筑规划内的,在出售、附赠或出租前,通常隶属开发商所有,由开发商与业主分别商量商定产权转移方式或使用权归属,但应当首先需要业主的需要如果是占用共有道路、绿地等业主共有场所的车位,则隶属业主共有,其出售、赠与或出租都必须经业主共有决定。因此,如果开发商把规划内的车位出售给本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个人、组织,损害业主权利的,或者是开发商私行处罚业主共有车位,损害业主权利的,业主都能够追究开发商的侵权职责。业主与开发商就侵权职责商量不成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