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维护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员工约定违约金:
1.违反服务期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适用该条款应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法》第六十八条)。所以,如果只是提供必要的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是不能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必须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法律如此规定是避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适用该条款时需注意,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如果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并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