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员工入职时隐婚隐育,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才构成欺诈:
第
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实施了欺诈行为,比如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
二,用人单位在不知道事实的情况下,跟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第
三,如果用人单位当时知道员工的真实情况,就不会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基于合法的理由。
那么,在本案中,林女士与公司之间符合前两项条件。但是,对于第三项来说,如果应聘时林女士表明自己已经怀孕,甲公司因此不与她订立劳动合同的话,这样做是不合法的。除非甲公司能够证明,林女士怀孕与她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否则甲公司就违反了《就业处进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就业歧视,是不合法的。
所以林女士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但是,甲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辞退林女士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剩余、哺乳这“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林女士隐瞒了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但是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能以此为由辞退林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