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即: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针对负有保密(用人单位证明:存在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劳动者知晓、劳动者泄密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未约定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为:
1、劳动合同中有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解除合同;
2、违反竞业限制等保密义务。当然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金需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