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长短而确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行使一定的辞退权,而劳动者可以行使相应的辞职权。《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件比一般情况下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要宽容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