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天津上学条件:根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非天津户籍的子女是可以在津就学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2、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需提供其中一项:
(
1)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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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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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
4)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4、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需提供其中一项:(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提供在津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2)灵活就业者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复印件),提供在津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
5、卫生部门签发的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复印件)。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