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四种情况: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我国婚姻法解释第三的规定可知,此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由《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精神可以推知一方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除非有相反约定宜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