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山西省人社厅发布通知,从5月1日起,山西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四个类别的标准均提高170元。具体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与此同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7元、三类8.2元、四类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7.7元、二类16.6元、三类15.6元、四类14.5元。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2015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山西省转型综改确定的行动计划之一。
省人社厅特别指出,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待遇: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